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代言未成被侵权 奥运冠军索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1: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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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奥运射击冠军杨凌诉称:某服饰公司为借助奥运会对其产品进行推广宣传,邀请其出席该公司举办的“巅峰时刻、暖在心头”2008冠军珍藏版内衣首发式,并任形象代言人,同时委托杨凌代邀请另外7位奥运冠军一同出席。杨凌提出代言费为50万元,某服饰公司未持异议。签约时,却发现代言费不是50万元。后,双方就形象代言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8月8日,服饰公司在报刊上以半个版面的篇幅进行宣传,在其5种产品的标识上,印有杨凌的卡通形象,使用了杨凌等8位奥运冠军的照片,并将产品投放市场销售。杨凌诉至法院,要求某服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的肖像和姓名;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杨凌卡通形象和姓名标识的产品,收回并销毁该产品;在一家全国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10月23日14时,在顺义法院第24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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