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二十年前买村房 原主现在诉无效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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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孙某诉称,1988年9月31日,其同城镇居民赵某协商,赵某购买了孙某位于石景山某村的7间房屋,收到购房款7000元。1988年11月,双方补签了协议。现孙某以当时为该村生产队村民,此房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而赵某为城市居民,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赵某买受农村房屋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孙某的合法权益,孙某一纸诉状将城镇居民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立即腾退房屋。
赵某辩称,当时,赵某为海淀区居民,孙某为农村农民,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房屋买买协议,并到石景山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卖契登记手续,并交纳了契税、房产登记费等。并称此事已过二十年,赵某早已将购买的房屋予以翻建,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孙某未同赵某协商诉至法院,再起纷争,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
11月10日13时30分,在石景山法院第20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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