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老丈人状告女婿 索要亡女赔偿款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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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称,2006年3月,其女儿出车祸死亡,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1万余元。赔偿金中包括死者父母的生活费10万元,死者孩子的生活费4万余元及依法享有的部分死亡赔偿金9万余元,丧葬费2万元,剩余赔偿款为26万余元。刘某夫妇认为,该赔偿金应属刘某夫妇所有。原因是女儿夫妻曾多次离婚未果,分居7年之久,已不存在婚姻关系。死者的母亲双目失明,身体常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父也已年过70没有经济来源全靠女儿抚养,刘某夫妇将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剩余款项归两原告所有,如果依法女婿及死者孩子应享有,则请求判令该部分赔偿金由法院或原告上交国库。
11月12日8时30分,在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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