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游泳池中险些丧命 主张经营未尽义务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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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的董女士诉称,2008年8月1日下午2点40分,其与女儿小嘉在某游泳俱乐部游泳时溺水,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现。其他游客将董女士打捞上来。当时,董女士已经不省人事,口鼻流血。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将董女士送到医院抢救,因溺水时间大约4分钟,抢救4天后,董女士才脱离生命危险。俱乐部仅为董女士支付了医疗费但是拒绝支付其它赔偿款。
董女士认为,游泳俱乐部应当保障游泳人的人身安全,工作人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游客溺水发生生命危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将该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余元。
11月14日9时,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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