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校方不服仲裁裁决 诉请解聘代课教师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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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诉称:1992年9月,尚某到该中学任代课教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0年4月,县教育局出台《关于终止代工、代课人员劳动关系工作方案》,要求解除代工、代课人员劳动关系。2000年6月,该中学口头通知了相关人员。2000年7月25日,尚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2000年7、8月,校方停发了尚某的工资。2000年9月,由于需要,校方又重新聘请尚某为代课教师,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7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校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尚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尚某在该中学连续工作满10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中学认为,尚某在学校连续工作年限应从2000年9月起算,尚不足10年,且尚某不具备任课老师相应条件,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到期应自然终止。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12月2日8时30分,在延庆法院第8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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