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运输人”“代签合同” 不曾想陷入租赁纠纷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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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称,2007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宋某在其建筑设备租赁站租用了一批建筑设备。合同期满,宋某未支付租金8183元,并丢失建筑设备。宋某辩称,他并不是建筑设备的实际租赁人,而是实际租赁人的运输人,其与徐某并不存在实际租赁关系。徐某认为,其租赁站的租赁手续是先签合同再给租赁物,作为租赁站,他们只认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当事人,而不管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支付租金8183元,赔偿租赁设备损失1.1万元。
12月16日8时30分,在平谷法院金海湖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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