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委托“高手”炒股 诉至法院索收益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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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称,侯某是远近闻名的“炒股高手”,刘某慕名与侯某约定:由刘某在证券公司开立帐户,并存入资金,该帐户由侯某全权负责,进行证券投资和买卖,产生的盈利和亏损由双方各负担50%。
双方达成协议后,刘某在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证券投资帐户,转入该帐户20万元。之后,刘某数次打电话给侯某询问情况,均被告知形势大好,收益非常可观。2008年11月,刘某与侯某经过协商和计算,达成了书面协议,约定侯某支付给刘某炒股收益4.5万元。此后,刘某多次要求侯某支付收益款,但侯某却迟迟不给付。在反复追问之下,才得知由于股市不景气,所购买的股票已经被“套牢”。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侯某依照协议支付炒股收益4.5万元。
1月12日10时,在门头沟法院第11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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