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共同房产贱卖给情妇” 妻子主张合同无效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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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女士诉称,1992年,其与夏某结婚,二人分到单位福利房一套,该房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2005年,夏某与赵某产生暧昧关系,并多次在该房屋内发生不正当关系。2008年,两人在房屋内被麻女士“抓了现行”,就搬至别处居住。后夏某与赵某恶意串通,夏某以市场价30%的价格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卖给赵某,并发短信告诉麻女士:“房子已经不是你的了,限你十一之前搬走。”麻女士到建委查询之后得知自己居住的房屋已经被丈夫私自贱卖给赵某。麻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丈夫私自转卖夫妻共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
2月24日9时,在门头沟法院第11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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