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鱼塘征用得补偿 “分配不公”引纠纷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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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称,2005年3月11日,杨某与康庄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鱼塘承包协议,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杨某投入全部流动资金并承担全部亏损风险,村经济合作社占30%股份,杨某占70%股份,双方按所占股份分配利润。2007年,延庆市政管委会占用杨某承包的鱼塘范围内土地及鱼池共16.7亩修建道路。
按规定,市政管委支付每亩占地费一次性补偿2万元,修建鱼池费用每亩8000元,鱼池水面补偿费60万元,共计106.76万元。但市政管委支付后,康庄镇该村委会单方制定了分配方案,仅将水面补偿款的60%分配给杨某。杨某认为占地费的一半即16.7万元、鱼池修理费13.36万元、鱼池水面补偿费60万元均应归其所有。杨某起诉村委会及村经济合作社,要求给付其各项补偿款90万余元。
2月24日14时,在延庆法院第8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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