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小婴时住院遭遇毁容 成年后诉求百万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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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称,1986年3月,其刚出生50几天就因病住在怀柔某医院,当月22日凌晨4时左右,王某突然被野猫将鼻子和面部咬伤,当晚无家属陪护,医院明确规定不许家属陪护病人。事发后,王某被及时转院救治。期间,双方达成协议并经公证,某医院认可造成的本次人身伤害,并约定在王某成人后进行鼻部矫正,术后由医院出具治愈结果证明后,医院不再负担费用。成年后,王某先后于2006年至2008年3月在协和医院进行四次鼻部矫正术。20年来,王某一直饱受他人冷嘲热讽,一直未能婚配。王某将某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某医院辩称,医院所负担的医疗费用已在1986年的双方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并经由公证机关公正,双方应依约履行,故不再负担约定之外的精神赔偿等费用。
2月26日9时30分,在怀柔法院第12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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