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承包地内养殖” “城管强拆无理”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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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称,1994年8月1日,其与密云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其承包该村村西土地1亩,承包期为15年。之后,其投资30余万元在该地建鸡舍342平方米、蓄水池1个,栽种果树200棵,制作铁制护栏1000米及广告牌1个,并在此承包地内养殖鸡鸭。2008年11月17日,密云城管大队以违法建设为由将其承包地内的鸡舍鸭舍等设施全部拆除。拆除过程中并未对鸡舍内存放的鸡蛋采取保护措施。
马某认为,其与村委会所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在承包地内所建设施均属合法正当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密云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强制拆除属无法律依据的野蛮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密云城管大队赔偿蛋鸡、蛋鸭、鸡蛋、损毁树木等各项损失22万余元。
3月3日8时30分,在密云法院第12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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