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未见户主身份证” 银行付款惹官司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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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诉称,2004年6月,其在某银行中关村支行开设个人贷款储蓄账户,并办有银行卡。2006年9月17日,其与自称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理的和滨一同前往该银行中关村支行办理付款手续。但由于该行停电,未能办理。张先生遂将银行卡交与和滨,约定待其出差返回后再行办理。同日,和滨持张先生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在该银行处提取现金6.5万元。2006年12月28日,张先生出差返回后,发现和滨失踪。经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联系证实,该公司无此人。
后,张先生以该银行工作人员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在取款人未出示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轻率将6.5万元支付给和滨,具有明显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5万元。
3月5日9时,在东城法院第25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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