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十八万元”各执一词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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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称,2008年1月,李某向张某借款17万余元。分别是现金2.9万余元,银行卡内存款5.6万余元,替李某开店垫付资金9.2万余元。张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与利息共18.6万余元。
李某辩称,张某所述事实不成立:第一、二笔金钱系张某赠与的,张某无法出示借条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第三笔金钱并非垫付,而是双方及另外两个案外人合伙的投资。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3月10日9时,在东城法院第5法庭,公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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