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开车不慎翻入水沟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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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11日签订机动车保险单,原告为自己的宝来车在被告处投保,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综合险的全损保额为84720元,分损保额为12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2月15日零时至2008年12月14日24时。
2008年12月5日21时50分,付某(原告之妻)驾驶该宝来车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周营村由北向南行驶时不慎翻入路边水沟中,造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付某及时报案,被告以被保险车辆因被水淹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向原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对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7万元及拖车费2480元。
3月19日13时30分,在东城法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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