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儿子遇害钱被取 起诉银行赔存款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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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女士、姚先生夫妻诉称,2006年9月30日下午3时,在顺义大孙各庄镇某公司院内,徐某趁姚先生之子小姚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绳将其勒死。当日下午,徐某持小姚的银行卡,到某银行ATM取款机取款2000元。徐某发现卡内仍有8万元余款后,便到该银行的柜台上取款8万元。在公安机关对此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追回赃款1万元,尚有7万元未能追回。
2008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已执行完毕。
范女士、姚先生认为,根据银行有关规定,银行卡只有本人才能使用。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在明知取款人并非持卡人本人的情况下,仍然将如此大额的款项予以支付,违反了银行的规定。同时,根据银行的规定,对一次取款超过5万元的大额取款,必须要经过柜台人员的审核和相关人员的复核,并必须提前一天预约方可支取,以此确保存款人的资金安全。然而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其重大过错给持卡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范女士、姚先生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本金7万元,存款利息损失3000元。
3月30日9时,在顺义法院第4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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