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歌厅门前停车不当 保安阻拦被打伤
北京律师网
2024-09-23 1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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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彭燕龙、裴云江等人驾车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八里桥附近,打算到“太阳城歌厅”唱歌,但二人将车停放在“金宝莱M2歌厅”车位内。“金宝莱”歌厅保安员对彭、裴二人进行劝阻,但两被告不予理会,并对保安进行辱骂。后裴云江将保安员武万军面部打伤,彭燕龙持刀将保安员刘志强右手及张春雨头部划伤。经法医鉴定,武万军所受损伤为轻伤,刘志强、张春雨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燕龙伙同他人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93条第1项、第35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1日10时15分,在通州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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