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股东签字 股东会决议遭质疑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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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女士诉称,2001年5月原告和被告李莉(女,化名)共同出资设立了北京某珠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各享有公司50%的股权,并由被告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经营状况一直良好,但从未分红,后经原告查询公司工商档案发现,被告曾在2004年对公司进行过一次增资变更,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并将其自身出资由25万元变更为175万元,所占股权比例由50%变更为87.5%;而被告据以进行上述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上股东原告的签名,均为他人冒签。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其股东权益,故将李莉和北京某珠宝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4年11月1日的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及2004年11月5日的公司章程无效。
6月16日上午9点,在西城法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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