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事故齐登场 保险赔偿法庭辨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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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05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帕萨特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05年11月24日至2006年11月24日。2006年2月4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经鉴定,此事故车辆损失为7174元,但被告至今未赔偿。另2006年2月10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发生单方保险事故,原告为修理该车支付维修费7838.9元,但被告至今未予赔偿。现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两次保险赔偿金共计11762元及相应滞纳金。
6月23日下午14:30,在西城法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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