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却成植物人 前妻主张变更抚养权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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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于2002年2月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经双方协商,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吴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6年12月,张某在一次执行公务中不幸受伤,治疗后现处于植物状态。2008年10月,张某的父母向怀柔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做出判决,指定被告张某的父母为其监护人。随后,吴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现已为无民事行文能力人,婚生女不在适合由其抚养,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吴某自行抚养女儿,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6月26日上午9点,在怀柔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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