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课上嬉闹致人受伤 伤人者与幼儿园均被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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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强强与牛牛是密云县某中心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两人同在一班。2009年3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幼儿园老师正在组织该班孩子进行户外活动,教孩子做操,被告牛牛突然将原告强强推倒,致使强强下颌摔伤,花去医药费358.71元,强强之伤经密云县医院治疗后下颌处留有疤痕。关于赔偿之事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原告强强将致害人牛牛和某中心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698.71元。
7月9日上午9点30分,在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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