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急之下点燃液化气罐 危及公共安全被公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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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同事王某驾车前往交道口如家酒店送液化石油气罐,行至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天客隆超市附近时,因倒车与摊贩发生争执并互殴。由于对方人数众多,被告人张某情急之下爬上运送液化石油气罐的货车,从后厢拿起一个中型液化气罐扔到车下,并威胁对方再打就要点燃液化气罐。此时,被害人不顾被告人威胁依然向被告人冲去,被告人见状,立即拧开液化气罐阀门并用打火机将液化气罐点燃,火苗窜出约一米高,将被害人烧伤。接到报案的东城分局交道口派出所民警当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被告人点燃液化气罐时,身旁的货车上存放有大型液化气罐16个,中型罐3个,均为满气。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在公共场所释放并引燃液化石油气,其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月28日上午9时,在东城法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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