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遗嘱真实性 百岁婆婆告七旬儿媳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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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蕴华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婆媳关系,被告系原告的三儿媳。被告的丈夫朱锡铨系原告的三儿子,于2005年8月21日因病去世。朱锡铨生前是河北省邯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他生前购置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武夷花园及河北邯郸房产两处,配置了高档红木家具,整体浴室及全套家电,购置了汽车。去世前,留有存款、存折、集资款、股票、人寿保险及贵重首饰达百万余元,被告根据朱锡铨遗嘱全部占为己有。由于遗嘱内容与朱锡铨生前承诺内容不一致,且见证人当日不在场,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朱锡铨在2005年8月2日签字的遗嘱无效,依法分割遗产,原告石蕴华应得2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9月4日下午14点30分,在通州法院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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