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改革获产权 叔侄争夺居住权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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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林普诉称,其与妻子原系密云县某校教师,1988年分得教委公房一套,后二人退休搬入北京市里居住,此房暂无人居住。正值侄儿王海民调入密云县城工作,王林普同意王海民居住在该房中。后公房改革,2002年初王林普得到该房屋产权证。现其欲收回该房屋自住,后与王海民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其侄儿腾退房屋。
被告王海民辩称,1988年办理该公房优惠购房时,都是其去办理的相关手续,且叔叔王林普通过两份“家书”约定了房屋的权利义务已转让给自己,1997年7月15日王海民一次性给付王林普25000元,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王海民除不得自行出卖或转让该房屋外,享有该房的永久居住权,王林普不再拥有其他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王海民不同意叔叔收回房屋,主张该房事实上已归被告所有。
10月13日9时30分,在密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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