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房屋赠好友 反悔欲追回反被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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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罗先生系同村村民,双方关系很好。1999年双方协商罗先生将其自有的坐落于顺义区仁和地区某村的西厢房南边两间赠与王先生,并签订了合同。后王先生即实际使用该房屋。
2009年7月,因涉及拆迁土地补偿费用的问题,罗先生提出解除赠与合同。王先生认为,赠与合同签订后,在实际使用房屋的情况下,赠与即发生法律效力,王先生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也应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故起诉要求认定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要求房屋土地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由王先生使用。
10月19日下午14时,在顺义法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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