嫉妒同行生意好 雇凶殴打致人伤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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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春节后,被告人于滨因不满同在某市场经营水果批发的池女士侵占其摊位且生意比自己好,遂支付现金人民币一万元指使肖远、李腾(均另案处理)等人欲殴打池女士。同年五月十二日凌晨二时许,李腾等人持镐把等工具在通州区永顺镇八里桥光荣院外对池女士进行殴打,致池女士多处皮裂伤、多发性骨折、多颗牙脱落、左眼球摘除,经鉴定为重伤。后被告人于滨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滨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0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通州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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