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投保产纠纷 是否如实告知成焦点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3: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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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2月19日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真心关爱定期两全保险”,并附赠“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保险期间为15年,保险金额10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原告本人。之后原告按期缴付保险费。2008年9月19日,原告经宣武医院诊断为急性下壁、正后壁心肌梗塞。2008年12月24日在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进行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手术。2008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但被告一直未予赔付。
原告认为,原告进行的手术属于与被告签订的“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的承保范围,但被告却拒绝理赔,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在投保时对保险书中“被保险人是否曾治疗或被告知患有中重度心脏病,如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的告知事项填写的答案为“否”,但原告在2005年就诊时曾有冠心病问号可疑的记录,故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并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被告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10月23日上午9时,在东城法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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