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三级珍贵文物 男子触犯刑律受审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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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庆林在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村老萧太后桥北侧空地内,准备以人民币三千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收购“敕建通运桥福德庙碑”底座,并雇佣吊车将该碑座装上货车,后因被当地群众发现弃车逃跑。2009年8月5日,王庆林到通州分局刑侦支队投案。经鉴定,上述碑座为珍贵文物中的三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国家珍贵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庆林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月18日上午9时,在通州法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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