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液添加“冬虫夏草” 消费者诉商家十倍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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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军峰诉称,2009年8月30日其在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超市购买了“乌鸡虫草”营养液5盒,价格105元/盒,合计525元。产品配料显示:冬虫夏草(别名:虫草)等。原告认为,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普通食品添加药品“冬虫夏草”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原告提供了卫生部卫监督函[2009]326号作为依据,该监督函函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另原告提供卫生部新闻办公室2009年8月6日声明,强调卫生部未曾批准过冬虫夏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适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讨论后也认为,目前冬虫夏草尚缺少作为食品长期服用的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建议暂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适用该法九十六条的赔偿条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这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25元,并要求十倍赔偿金5250元。
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朝阳法院二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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