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赔偿款 放火烧酒吧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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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42岁的被告人胡全力于2009年7月27日14时许,在桃花坞啤酒屋内,将其携带的汽油泼洒在大厅处、走廊内,持打火机扬言要点燃汽油。后胡全力被当场抓获。
据悉,胡全力曾被桃花坞啤酒屋的保安打伤,后经过诉讼,法院判决桃花坞啤酒屋赔偿胡全力人民币6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后,啤酒屋拒不交付赔偿款。为索要赔偿款,胡全力想到用点汽油的方式“要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全力无视国法,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采用放火的手段,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朝阳法院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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