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票不通用未告知 诉地铁公司退2元票款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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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诉称,2009年9月15日,其从光熙门地铁站乘坐地铁去中国传媒大学站,为方便回程,就在光熙门站购买了两张票。同日晚上,因改变出行计划,改为从北京站地铁去五道口。在使用当日购买的第二张车票时被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无法使用。李先生提出退票,工作人员表示只能到购票车站去退票。原告认为,地铁车票上虽印有‘当日本站’字样,但该字体过小,属被告没有全面履行格式合同主要条款的告知义务,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害。故要求地铁公司返还一张地铁票的购票款2元。
2009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西城法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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