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主人私建房屋 邻居诉请恢复原状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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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先生诉称,王先生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北七家的一处别墅,与被告杜女士相邻而居。2009年5月,杜女士擅自拆除双方东段原围栏式界墙,建起高达3.5米的砖混结构界墙,并在其绿地的东北角私建相连房屋。不顾原告与物业公司的一再反对,2009年12月,杜女士又强行拆除了双方西段围栏式界墙,并在王先生的绿地上私建起了高达4米的门楼和大门。
王先生认为,杜女士的私建行为侵害了王先生作为相邻方的采光权、通风权,还侵占了王先生3/4的绿地,王先生要求杜女士恢复原状,赔偿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1月14日9点30分,在昌平法院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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