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餐饮签合同 违约与否待认定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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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违反与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近日,原告北京和味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华联超市告至法院。此案目前已由西城法院受理。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所属某三层餐饮区域249平方米用于经营小火锅餐饮,租赁期限为3年,起租日期为2007年2月1日。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原告在经营三年后,如双方无违约行为,则续签二年合同。同时约定,原告保证不在该处开设其他同类小火锅店。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装修,并于2007年2月正式开业。2008年10月,被告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呷哺呷哺公司在二层开始经营火锅餐饮业。2009年10月,该公司在三层装修,准备继续经营火锅餐饮。原被告因此产生纠纷。2009年11月,被告无故对原告断水断电,并将店内上锁,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恢复水电供应,并阻止呷哺呷哺公司在店内继续营业、赔偿因允许呷哺呷哺公司在同一商场内经营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并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续租合同。
3月1日9时,在西城法院五层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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