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新车同被撞 车主起诉索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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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女士诉称:2009年8月6日19时15分左右,刘女士驾驶银色宝来牌小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万达广场位置步灯处最内侧车道停车等候红灯时,杨先生驾驶小轿车从后方与刘女士车相撞,由于车速过快,宝来车被撞前行10米开外,造成同车副驾驶位置刘女士受伤及车辆尾部严重受损,车左侧与隔离墩刮蹭,左前轮受损,车内人员受到惊吓。
事故发生后,交通队认为杨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刘女士与杨先生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刘女士自行垫付费用治疗和修车。车辆经修理后,发生修理费人民币13785.6元和号牌费105元。且,刘女士的车辆是2009年3月新购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折旧严重,经预先评估车辆折旧费用约为人民币3万元。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修车费等共计43890.6元。
3月3日15时,在石景山法院第11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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