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辞职后冒领货款 供货方无奈诉至法院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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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06年7月26日,原告禹辉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禹辉公司为被告建筑公司供应水系统自洁消毒器11台,单价14400元,总价158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交货,2006年9月8日,被告建筑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8400元及利息4088元。原告催要欠款时,被告建筑公司称已于2009年1月向原告禹辉公司西安办事处的李立波全部支付了尚欠货款58400元,并向原告禹辉公司出示付款的支票存根。2007年4月,李立波已辞职不再原告禹辉公司工作,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8400元及利息4088元。
3月30日下午2时在平谷法院一中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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