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成障碍 诉称手机惹的祸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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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国庆节前夕,其从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一款国产知名品牌手机,后发现该款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信号接受不连贯及经常性死机等问题。其在十一期间到专卖店维修,但因该专卖店工作人员休假,只将手机留下,而未及时修理。十一过后,手机的销售商与其联系,并表示手机是因为人为使用导致的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不能进行维修。经与销售商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某公司作为销售商无条件退货,并赔偿我因此事而损失的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00余元。
4月15日上午9时,在平谷法院第一中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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