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代理股票交易 引来知情权之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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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将11万元现金打入被告的股票账户,委托被告为其购买股票,未经原告及原告之子同意被告不得擅自将股票提现。但被告在接受委托后,一直不向原告提供原告所购买股票的交易信息,原告对被告履行委托事宜的进展及具体情况毫不知情,亦不知晓股票是否已提现。原告为了督促被告履行及时向原告报告委托事务执行情况的义务,现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股票交易明细。
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东城法院第19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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