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每月10元生活费 时过境迁法院维权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24
0次
九旬老人任大妈诉称:其儿任某是北京燕山水泥厂的工人。文革期间因故造成内伤不能上班,儿媳这时也因此得了精神病。任大妈需在家长期照顾他们,靠着水泥厂发放工资勉强生活。1985年6月,其儿任某去世,水泥厂决定按工伤处理,每月发给任大妈10元生活费直到其去世,发给任某儿子每月40元直到其18岁。1991年,任某儿子毕业参加工作,水泥厂给任大妈一封信,告知其将任某儿子的钱停发,继续给任大妈邮寄10元。2002年6月-12月,水泥厂没有给其寄钱,最后厂子决定一年给一次钱,共计120元/年。2007年,由于水泥厂工人下岗,厂名变更,任大妈至今未收到生活费。协商许久未果,其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相关生活费。
4月16日上午9时,在石景山法院11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