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办杂志遭“七年之痒” 联营双方对簿公堂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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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百货纺织品公司诉称,2000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意华广告有限公司就联合经营《中国化妆品》杂志签署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该合作期间,被告应每年按月分期向原告支付相应数额的管理费。从2008年底开始,被告便出现了迟延付款的行为。进入2009年后,被告不但拖欠各期费用已逾9期,拖欠费用达1057500元,另拖欠不合格广告罚款48000元,两项合计1105500元,且出现了拖延发表刊物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当支付欠款,补发期刊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4月20日上午10时,在东城法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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