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超龄 老汉诉雇主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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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称,其自2003年起受雇于被告,在其工程部工作。2009年3月20日原告受单位安排到建筑材料供应商处购买板材,同日早7点,原告在装车时不慎滑倒,被木板挤到并伤及腰部。经密云县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为:第一腰椎骨折。2009年3月25日在密云县医院住院就医,26日经该院建议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21日出院。原告出院后在家休养至今,尚未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后原告就3月20日受伤后产生的费用向被告方申请报销,被告方向密云县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原告年龄已超过60岁,被告之不予受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工程项目,应当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余元。
4月30日上午10点,在密云县太师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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