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剩尾款不支付被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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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科贸公司起诉称,2007年7月,其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办公室设备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办公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以性价比最优原则向某装饰公司供应各种办公设备、配件和耗材等。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间,双方发生业务往来货款及维修费计70万余元,但是被告支付大部分货款及维修费后,仍有5万多元未予支付,原告为追回剩余货款及维修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维修费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月13日上午10:30分,在西城法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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