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夜上网死亡 网吧被诉赔40万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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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之妻、之子及其父母诉称: 2010年2月22日晚上8点左右,胡某到网吧上网消费。2月23日早8时多,民警通知胡某家属,胡某在网吧不治身亡。案发后,原告通过监控录像看到,该网吧在凌晨2点后处于无人监管的局面。同时,网吧在深层地下室24小时经营,通风条件极差。尤其案发时,天气较冷,空气缺少畅通循环,不具备最基本的网络服务安全健康的环境要求。原告认为,胡某到被告处消费,被告在提供上网服务的同时,对消费环境及相关的安全措施应当负有保障义务。该网吧作为24小时经营的消费场所,应当不间断地对网吧内部进行巡视,应当对消费者的安全给予合理的注意。胡某非正常死亡,按照常理在死前应有非正常反应。如果网吧进行正常监管巡视及合理注意的话,及时发现胡某的非正常反应,进行及时救助或采取相关措施,有可能避免悲剧发生。
原告认为,该网吧没有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也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胡某死亡的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网吧不作为的行为给原告家庭带来灾难性的打击,家中尚有年幼子女和年迈的父母,现已家破人亡。为维护死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该网吧赔偿:为处理胡某后事而支付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414.5万元、死亡赔偿金213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赡养费103779.4万元、抚养费3936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5月18日9时30分,在宣武法院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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