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乓培训意外受伤 监护不力诉求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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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诉称,2010年2月10日,原告在被告的兵乓球俱乐部培训期间,由于被告监护不力,造成原告摔伤,北京市儿童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右侧鼻小柱断裂”,并且需后期进行整形整容手术。现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俱乐部,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护理费3898元,医疗费320元,交通费500元,整形整容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并退还培训费240元。
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城法院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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