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退休人员借款 周转不灵难归还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11: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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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2年,原单位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碍于情面出借,却迟迟不还。为此,退休人员将公司诉至石景山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
夏先生诉称:其原是石景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于2003年退休。2005年底,公司通过公司工程队队长赵某联系夏先生,称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向其暂借资金以用于周转。基于原来良好的同事关系,夏先生借款175000元给公司,由公司会计和工程队队长赵某经办,并为其出具了收据。此后公司长期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
5月24日上午9时,在石景山法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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