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支票骗走真茅台 当事人声称不知此事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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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冒充门头沟区某大型国企员工通过电话从一商贸公司订购茅台酒三十六瓶、五粮液酒六瓶、玉溪烟二条,并让该公司将所订烟酒送至门头沟区某餐饮公司。被告人刘某通过该餐饮公司将伪造的转账支票转交给商贸公司用于支付所订烟酒款,后通过他人将所订烟酒取走。经鉴定上述烟酒价值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七十元。
商贸公司在入账时发现所收支票系假支票,并拨打刘某电话,发现电话已处于关机状态,遂报警。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法院在向刘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刘某却声称自己根本不知有此事。
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本案定于2010年6月1日9时30分,在门头沟法院中法庭(东),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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