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拓展不幸摔伤 状告组织方求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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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某公司诉称,2010年4月8日,原告同北京某拓展管理公司签订了《拓展训练培训委托合同》。9日晚,原告员工吴某在参加由北京某拓展管理公司组织的团体竞技比赛(蛟龙出海)中不幸发生意外,致使其小腿踝关节骨折。2010年5月20日,原告以该拓展管理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上存在过错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3279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2010年6月13日上午10时,在怀柔法院雁栖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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