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持卡人信息 光大银行遭起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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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传媒有限公司称,其于 2007年5月24日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签订了《联合发行联名信用卡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开发联名信用卡客户,被告每月向原告提供发卡量数据,提供联名卡持卡人的客户资料(包括联名卡持卡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账单邮寄地址、手机号码)、支付手续费等。
原告认为,被告却从未履行向原告提供发卡量数据、持卡人消费数据以及持卡人的客户资料这一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需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提供联名卡数据以及联名卡持有人的客户资料并支付手续费。
7月7日9:30分,在西城法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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