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撞上静止物 私家车主索赔难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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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武法院受理两起轿车与静止物相撞,保险公司定损后不做出具体赔偿的案件。
原告栗某诉称:2008年5月23日,栗某驾驶夏利轿车行至朝阳区平房时,因倒车不慎将车后部撞到水泥杆上,该车后部受损。之后2008年5月24日,栗某又驾驶该车行至朝阳区半壁店时,因驾驶不慎将车撞到墙上,该车前部受损,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对该车两次事故分别进行了定损共计1595元,并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以不合理的借口对该车所造成的损失未作任何具体赔偿。原告认为保险公司不履行应尽的保险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栗某支付汽车维修费1595元。
原告马某诉称:2008年8月15日,马某驾驶吉利美日轿车行至朝阳区管庄时,因拐弯不慎将车右侧刮蹭到水泥柱上,右后受损,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对该车进行了定损并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现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以不合理的借口对该车所造成的损失未作出任何具体赔偿。原告认为保险公司不履行应尽的保险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汽车维修费905元。
上述案件定于7月9日9时,在宣武法院第2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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