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遇交通事故 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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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10年5月11日上午,原告骑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平谷区204市道峪口派出所门前时,适遇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液化气公司所有的小货车由南向北右转弯时,致两车相接触,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经平谷区医院诊断为:右腹股沟皮肤剥脱伤,孕4周。经交通支队现场认定: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电动车损失共计8918.29元。
7月13日上午9点,在平谷法院峪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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