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置石头村口未设牌 堆放人和村委会成被告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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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10年5月7日晚上8点左右,其从家里出门,骑车到村北口时撞到石头堆上,造成左手四、五手指关节骨折。当时石头堆边上并未摆放提示牌,后得知是被告李某将一堆石头堆在村口。原告认为村口是公共场所,村委会有管理不当之责,故将李某和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31033.84元。
2010年7月14日9:00,在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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