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业主不差钱 缘何欠缴物业费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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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称,2008年4月25日、2009年6月15日,被告姜先生与公司分别就其所有的三处别墅签订三份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我公司为被告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三份物业服务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的交纳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逾期未交被告所需承担的责任。物业服务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严格按约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却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约定依据的情况下,经我公司书面催缴以及发出律师函催缴,仍未交纳应当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故我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所有的三栋房屋欠缴的物业管理费14余万元、滞纳金5万余元,并承担案件的律师费2.4万元和诉讼费。
2010年7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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